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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外,该企业及其职工还应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的题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北京人张某于1995年2月,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为20年。四年后,张某死于慢性肾炎、尿毒症,家属为此提出索赔。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发现:张某在投保前已患有肾炎、尿毒症,并于1994年进行了单侧肾移植手术,而张某投保时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据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且没收已收激的保险费。
癌症、心肌梗死等重病的发生,不但是对人生命和健康的威胁,而 且对一个家庭的经济也是巨大的压力。近年来.随着社会医疗制度的改 革和医疗费用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保险的作用.投保重大疾病保 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愈演愈烈,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因此,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应事先作些准备和学习,做到心中有“底”。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 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目前,保险市场上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险种很多.其中可单独投保的特定“重 病”,主要包括心肌梗死、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车中等。不同性别、年龄、职业害的身体状况各不相同,适合的保险品种也有所区别。
女性可选择特定妇女疾病险,其保障内容除了妇科的癌症之外,还包括以下几种特定手术,如子宫切除手术、卵巢输卵管切除手术、子 宫缝合手术、子宫脱垂手术、宫外孕手术、乳房切除手术等。这些险种专门为女性设计,可单独投保。
买重病保险,心中要有“底”
老人和小孩身体的抵抗力差,患重病的概率较大.所以在选择重 病保险时宜考虑选择那些能支付住院费用的险种,如个人住院医疗险。 由于这种险种的承保对象发病概率比较高,一般都是作为一种附加险 种,即需要在购买主险的前提下方可投保。
不同职业害所需的保险不同。个体经商吉大多没有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宜选择既可支付门诊费用又可支付住院费用的险种。目前.保 险市场上有一种意外门诊住院医疗险,比较实惠.经常外出的经商者 不妨买一份。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因大部分都参加了基本 医疗保险,可选购能给予住院补贴的险种或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举 办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为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 上的。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健康状况、年龄等,凡是影响保险 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或虚报,要履 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文前介绍的事件中.张某在投保时因隐瞒病情,最 终不但得不到保险赔偿,而且已交的保险费也不能退还。
二是要弄清所购保险的各项条款。购买保险时,一些消费害不细看保险细则.这就有可能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很多保险理赔纠纷就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没有弄 清保险条款所致。
三是要保管好有关的单、证、票、据等。凡是与投保有关的单据, 如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票证(如各种证明、病历、发票 等),都应妥善保管。因遗失此类票据而发生保险纠纷的事例也是屡见 不鲜的。
四是要注意险种的合理搭配。单一品种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毕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险种组合,具体组合方案可请有关保险公司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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