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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   
      凡在本市境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各险种的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失业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工伤、生育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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